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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治疗法
[作者:|来源:|时间:2007-10-01| 收藏 推荐 ]【

   人本治疗法( Person-dentered Therapy) 又名当事人中心治疗法(Client-centered Therapy)的创始人为美国心理学家卡尔•罗杰士( Carl Rogers 1902—1987)。罗杰士自1940年开始建立此疗法的基本概念和治疗方式。 

   此疗法充分反映出罗杰士的个人体验和理想。罗杰士生于一个父母管教非常严格的清教基督徒家庭。 父母高度强调刻苦、忍耐、自我约束和崇高的道德标准,引致早期的罗杰士内心常有强烈的压迫感、自信心低落、孤寂、与其他人的关系疏离,不敢与人坦诚透露内心的意愿,因为怕被家人批评为贪婪。故此,罗杰士创造此治疗法是刻意希望帮助协助人释放内心的枷锁,开阔自己的自由感,重拾本身活泼的动力,忠于自己和尊重自己。 
  此疗法亦深受罗杰士的兴趣所影响,罗杰士曾攻读农务科,非常喜爱大自然和栽培植物。他认为人的成长好比植物的成长——最重要的是周围有适当栽培的条件;故此,他所订立的一些基本条件(core conditions)亦成为此治疗法的精髓。 

  基于此治疗法很着重对生命的投入和体验,以及对人的尊崇,它被视为“存在—人道主义派”的主流,与强调人是潜意识被控制的心理分析派、强调人是被环境控制的行为治疗派分庭抗礼,从而成为辅导界的第三势力。

第一阶段(一九四零至一九五零年) 

  罗杰氏于一九四二年所作的书《辅导与心理治疗》(Counseling and Psycherapy)奠定了这治疗法的基本概念。当时它常被称为非指引式辅导(non-directive therapy),因为罗杰氏强调辅导员要避免表露个人的看法和意愿,要尽量减低自己对当事人的影响,免致妨碍当事人的自然成长;所以,当时的治疗法提倡辅导员接受当事人,与他建立一个融洽、宽容和不带批评性(non-judgmental)的气氛,以及信赖当事人能以他的内在资源来协助自己。所着重的技巧乃是澄清(clarification)当事人的意念,表达对当事人的基本同感(primary empathy);这产要是透过一些留神的技巧(attending skills),如解义(paraphrase)和情感反映(refkectuion of feelings)所达成(lvey, lvey and Simek-Downing,1980)。另一方面,此时的非指引式辅导员亦避免采用一些指引性的技巧,如问题、批评、演绎(interpretation)、纪录个案历史、心理测验和诊断(diagnosis)等方法。

第二阶段(一九五零至一九五七年) 

  罗杰氏于一九五一年时所作的书《当事人中心治疗法》(Client-centered Therapy)使人本治疗法更上一层楼。此时的他再不如早期般重视技巧,而是渐渐超向强调辅导员的本质。他指出当事人的情绪状况应是辅导员重视主要环节,所以此时这治疗法被称为当事人中心治疗法。辅导员要敏锐地反映当事人的感受,了解当事人主观的体验,和尽量使他与当事人的关系免除威力性。此阶段所采用的情感反映较前阶段的深入,务求使当事人更洞悉自己的内心世界,使当事人解决真我(rdal self)和理想我(ideal self)之间的矛盾,减低其中的冲突,使两者可以有适当的调和与统合,达致一个重新组成的自我概念。

第三阶段(一九五七至一九七零年) 

  罗杰氏在一九五七年出版了《促进个性改变的必要条件》一书(The Necessary Suffient Conditions of Therapeutic Personality Change)。这可以说是人本治疗法的第三个里程碑。在这书内,他提出治疗重点不再纯粹是反映当事人的感受,而是要提供一些可以协助当事人性格成长的基要条件(core conditons),如表里一致(congruence)、无条件的关怀(unconditional positve regard)和同感(empathy)等。辅导员要尽量投入整个辅导过程中,利用他个人本质来引导当事人探讨问题,辅导员与当事人"此时此地"的关系和对彼此的感受亦极为重要。

第四个阶段(一九七零年至现在) 

  这个阶段强调辅导员在辅导过程中更积极的参与和个人的投入。除了以上所提的技巧,辅导员更可运用一些影响性的技巧(influencing skills),如自我披露(self-disclosure)、回馈(feedback)、问题(questions)立即性(immediacy)等。辅导员与当事人"此时此地"的动态仍是深受重视。大致上,此阶段不强调技巧,而着重于辅导员的特质、信念和态度,赋予辅导员更大的自由去建立与当事人的关系,尽量使当事人感到被接纳。 

  罗杰氏于一九七四年将当事人中心治疗法改称为人本治疗法(Corsini,1986)。改名后,更能反映他将人放在首要地位的信念,和需要辅导并非是病态的表现,而是成长中一个正常需要之信念。


1、自我概念的意义 

  自我概念是人本治疗法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罗杰氏认为人的行为是基于“自我概念”而定。它与“自我”(self)不同,“自我”是指当事人真正、本身的自己(real, underlying organismic self)(尼信钟氏[Nelson-jone,1982]),而“自我概念”是指当事人如何看自己。如一个只有七十五磅的二十岁女孩子,她的“自我”可谓是相当瘦,但她的“自我概念”可以是一个大肥妹,她不满意自己身体仍是那么“重”,常嚷着要减肥。 

  自我概念包括当事人对自己身分的界定(我是谁?)对自己能力的认识(我可以做什么?),及对自己的理想或要求(我应该是怎样?)。引用罗杰氏的话,“自我概念”乃是“一套有组织,有连贯性对自己的观感”(Rogers, 1959, P.200 )。在内容方面,自我概念可包括以下九个方面:身体、社交、性、感情、喜好、理智、职业、价值观和对人生的哲学( Nelson-Jones, 1982)。我们每天的行为,与人的关系和对环境的适应,都是无时无刻地受着我们的自我概念所影响。

2、自我概念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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