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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专业社会工作导入民政工作
[作者:李晓凤 李羿琼|来源:社会工作网|时间:2007-11-05| 收藏 推荐 ]【

  我国的专业社会工作是属于“内源外生”型的,起步较晚。在西方社会工作传入本土之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民政工作体系,这一体系长期承担社会救助等福利事业,已成为内地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实施者,并与国际意义上的专业社会工作一道构成我国社会工作的两部分。从价值观、理论和方法上看,民政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并非格格不入,它们都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都以提升社会成员的福利为目标。同时,两者相较,也各有利弊。不容否认的是,长期以来,民政工作占有大量的福利资源,在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及实施基层管理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且,因民政工作诞生于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国情之中,积累了大量有益的工作经验,民政工作的本土优势正是专业社会工作的不足之处。 
  然而,随着社会转型和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新的社会问题涌现,加之“小政府,大社会”的构建,政府的服务职能回归社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让原有的民政工作应接不暇,力不从心。如此,专业化、高效率和高质素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得以有介入的空间。笔者认为,在构建既能够应对中国独特社会问题,又能够与国际对话的中国本土社会工作时,需要专业社会工作和实际社会工作各取所长、相互弥补。正是从这个角度看,专业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发展关键在于,能与现有的民政工作和谐的融合和对接。不仅如此,对于促进这一融合和对接的过程,笔者也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以政府为主导,利用行政资源,设置专业社会工作岗位,推动专业社会工作与民政工作的融合。一方面,专业社会工作本身即为社会制度体系的一部分,是政府或民间组织提供的一种规范化的专业服务,是贯彻政府的福利政策、确保社会稳定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制度之一。同时,政府作为最大的社会福利资源的占有者和发送体系,对社会工作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所具有的行政权力可以减少专业社会工作进入民政工作的阻力,减轻二者相互融合过程的摩擦。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行政设置,在现有的民政系统中设置和增加专业社会工作岗位,规定或提高民政部门聘用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比例或人数,为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就业平台,在实际工作中接纳更多的专业人才,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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