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政策法规>省内地方政策> 正文
站内搜索:
用3-5年初步建立社工制度体系
[作者:李舒瑜|来源:深圳特区报|时间:2007-10-29| 收藏 推荐 ]【

    我市出台系列政策性文件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

    用3到5年初步建立社工制度体系

    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动、民间组织运作、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发展格局,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深圳特点的社会工作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薪酬保障机制

    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是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必须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激励机制。《意见》为此提出,要以体现专业人才价值为导向,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工作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在公务员岗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岗位从事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获得相应职级的公务员薪酬;社会工作者受聘岗位为事业编制,应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在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工作的社会工作者,要采取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按照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原则,保证其薪酬不低于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水平。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职业晋升机制。完善社会工作者职级体系,明确相应资格条件和程序,创造社会工作者合理的职业晋升空间,不断增强其工作的成就感,维持良好的工作意愿。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和各项制度要求,按时足额交纳应由本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将社会工作人才表彰奖励纳入我市人才奖励体系,与其他各种类型的人才同等对待。对于业绩突出的社会工作者及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社会工作。

    加快社工基础建设

    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是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发展社会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意见》因此提出,要大力开发社会工作岗位,优化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的政策环境。

    《意见》表示,要改革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登记办法,简化登记手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保证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民间性。原则上按照社会公益性组织的业务性质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对于业务交叉或难于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由市或区社会工作管理部门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建立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制度,通过招标、竞标,由社会工作管理部门授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购买,并以合同方式确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促进公益资源的共享和合理配置。建立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管理服务体制,推行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服务质量体系认证,保证其健康持续发展。社会工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推动民间组织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有关人事、福利、保障等制度,加强人才培训工作,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民间组织。建设“民间组织孵化基地”,优先满足符合孵化条件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进驻需要。

    与此同时,加强对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要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章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能力建设,严格自律。

    推行“社工+义工”模式

    推进社会工作,既要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又要发动公众广泛参与,发挥义工的协助、参与作用。《意见》提出要建立社工、义工联动机制,推行“社工+义工”模式,充分发挥社工在组建团队、规范服务、拓展项目、培训策划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形成“社工引领义工服务、义工协助社工服务”的模式,建立社工、义工联动发展的机制。通过向义工组织申请义工和招募新义工等方式,使每一名社工固定联系一定数量的义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社工所在机构应为义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社工、义工”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区两级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牵头,有关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义工组织等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社工、义工”联动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Tags:责任编辑:0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快速注册通道
主办单位:广东工业大学社会工作系 | 版权声明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果有侵权等事件发生,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主办:广东工业大学社会工作系 本站正在备案中 Email:webmaster@guangdongsw.com
Copyright © 2007 Guangdong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广东社会工作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