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鼓励民间组织在社会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分类培育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
扶持培育民间组织,是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条件。《深圳市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工作中作用的实施方案(试行)》指出,将分类培育发展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建立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
《方案》指出,要分类扶持培育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一是大力培育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民间组织,这类民间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后,要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社会服务需求。二是大力培育社会工作者协会等直接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提供管理服务的民间组织,这类民间组织要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规范合理的运行机制。
《方案》提出了推行“三个一批”的扶持培育办法:一是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一批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通过改造转化依法登记为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二是选择一批现有的民间组织,按照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的要求规范整合,使之成为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是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一批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
《方案》还明确了加快民间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一是建立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二是设立扶持民间组织专项资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一定的数额,重点给予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资金扶持,包括全市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筹建成立时一次性经费补助,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日常运作经费,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完善社会工作实习基地、研究中心、社工网站、社工宣传刊物等平台建设的补贴费用等。三是建设“民间组织孵化基地”,打造政府扶持、发展、服务民间组织的平台,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进驻,降低其日常运行成本,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优良的服务。四是落实公益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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